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实施办法(试行)
青海省教育厅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实施办法(试行)
青教党[2001]20号
(2001年8月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党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及省纪委、监察厅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企事业单位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
第三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处)负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会同有关处室和单位收集有关档案材料。
第四条 廉政档案内容
一、基本材料:反映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基本情况。
二、廉洁自律材料:年度廉洁自律个人总结,专题民主生活会廉洁自律小结,述职报告中涉及党风廉政的情况,个人收入申报表,个人在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表及处理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
三、考核材料:年度党风廉政考核情况,干部考核情况,民主测评情况,年度党员民主评议情况。
四、举报材料: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干部的主要问题、信件及调查处理结果。
五、离任审计材料:任职期间执行政策、工作实绩、完成任务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经济责任以及因违纪问题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结论材料。
六、奖励材料:廉政勤政,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拒收礼、拒吃请,遵纪守法等事迹及授予的荣誉称号。
七、处分材料:立案报告,案件调查、审查报告,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复查处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被公检法等部门处理的结论材料。
第五条 驻厅纪检组在收集干部廉政档案材料时,有关处室和单位应积极协助。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报告、申报材料、述职报告中有关廉政内容在报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时抄报驻厅纪检组。
第六条 廉政档案管理
一、驻厅纪检组对收集到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材料,要确定专人整理、传递、归档、保管,建立相应的责任制,确保材料的安全、保密,充分发挥其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二、廉政档案材料应真实可靠、手续完备,经驻厅纪检组负责人签字后入档。
三、档案文字材料按目录分类排列,页码统编,存入统一制作的档案袋,按档案索引名册统一分类编号,立卷归档。
四、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收集的材料综合处理后输入微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五、干部廉政档案必须严格遵照《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办理查阅、借阅和传递手续。
六、驻厅纪检组要加强同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交换意见,为考察、使用干部提出建议。
第七条 本办法由驻厅纪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